7月27日,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
其中,
将审议《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 (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这意味着我省将为网络安全立法,
这对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惩治网络违法犯罪等,
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
据统计,河南是网络大省、网民大省,
2021年我省网民规模达到9082.5万人,
手机网民达到9000.7万人。
互联网用户多项指标均居于全国前列,
互联网用户达到1.26亿户,
居全国第4位,普及率为91.9%,
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达到9136.6万户,
居全国第3位,
5G终端用户达到3184万户,居全国第3位。
因此,急需制定网络安全地方性法规,
促进网络安全健康发展。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
条例草案对网络安全的建设、保障、监管
以及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
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
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如果发布违法信息,
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网络上发布
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
条例草案规定,利用网络处理个人信息时,
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采取相应的
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当事人,
并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属地网信、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
非法侵入、干扰、攻击、破坏网络,
不得实施窃取、泄露、篡改
以及非法获取、公开、交易网络数据
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
组织、教唆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不得为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提供帮助。
违反上述规定的,
均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条例草案对网络运营者、平台进行规范。
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建立
保障数据安全的平台规则和隐私保护制度,
不得损害公平竞争,
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
对其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管理,
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机制,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属地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