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出口印尼的货物需办理未加工证明?
-按照东盟FE的直运规则:当出口方的产品运输经过任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视为从出口方向进口方的直接运输;如果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者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可证明: 1 .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2.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3.以及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可视为符合直运规则
根据《规则》,只要航船经停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港口,无论是否更换船只,都需要向进口国海关提供相关证明。以在香港中转为例,企业可提供的证明有两种,一是提供启运港为香港的联运提单, 二是向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办理货物经香港转运印尼FE的未加工证明企业可通过委托我司代为办理,提供的资料:
1- 提供一份由海关或贸促会签发的FE证书正本
2、发票和提单电子版各一份(提单需显示香港为转运港口)
文件由中国检验局在FE证书的第五栏加盖一个未加工证章,的宇样为: THIS IS TO CERTIFY THAT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 TRANSHIPMENT INHONGKONG
认证时间:可做加急,约2-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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