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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调解,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特推出“调解·止争”融媒体栏目,记录法官分析案情、探究矛盾起源、用情用心化解纠纷全过程,展现人民法院如何通过调解这一工作方法定分止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敬请关注。
“土地证拖了10年没办出来!”
2025年1月,在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综治中心的司法解纷服务站内,晋江某环保公司总经理徐某拍着2015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泛黄的纸页簌簌作响。
“协议第三条写得很清楚:过户税费由你们承担!”科技公司负责人黄某翻开合同,义愤填膺地说。
“税费交了,我们马上配合办证。”黄某撂下一句话。
“大家有话好好说!我们先看看合同约定。”眼看调解桌上硝烟四起,晋江市人民法院磁灶人民法庭法官蔡燕萍及时介入,打起了圆场。
土地过户“困境重重”
事情还得从2015年11月说起。
科技公司与环保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将一块面积75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环保公司,转让价格750万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250万元,在向国土局交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支付450万元;产权转移手续办结后支付余款50万元。
协议签订后,环保公司依约交付了250万元,科技公司交付土地,由环保公司开发建设。后因暂无法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环保公司未再支付剩余款项,但仍使用土地生产经营。而科技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
因协议签订多年仍未能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环保公司在该案中提起反诉。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公司应支付科技公司土地款450万元,科技公司配合环保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环保公司再支付余款50万元。
随后,双方向晋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及办证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谁承担,判决结果亦未涉及该事项,而签订的协议中虽对此有进行约定,但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亦不一致,因此双方对税费的承担产生争议。
合同条款“罗生门”,抵押埋下“隐形雷”,判决遗留“真空带”,涉及税务、银行、法院、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环环相扣。多年之后,土地转让事宜令双方矛盾再次激化。
三把“法治钥匙”齐开锁
晋江是民营经济强市,法治的力量如春风化雨,滋润着民营经济的土壤。
2024年初,磁灶镇综治中心和磁灶人民法庭联合设立了司法解纷服务站,综治、法院、信访、司法及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集中办公,更高效快捷化解辖区矛盾纠纷。蔡燕萍正是其中的驻站法官。
“双方矛盾已经长达10年,诉讼没有解决税费问题,执行过程中仍然存有较大争议。若不协商,只能中止执行,再次启动诉讼程序,时间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对两家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双输的局面。”蔡燕萍坦诚地指出案子的症结所在。
1月7日,磁灶镇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吴式宏,税务局相关专业人士,蔡燕萍以及双方当事人齐聚司法解纷服务站。于是也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咱们两家企业都在晋江这片土地上发展,本就是邻里乡亲。这些年大家都不容易,与其继续僵持,不如放下纷争,携手共进,才能互利共赢啊。”调解过程中,吴式宏诚恳的话语,让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所缓和。
“税费的承担,我们既要依据政策来,也要兼顾双方的实际情况,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这笔交易涉及的税费种类和方式是这样的……”磁灶税务分局局长从专业角度详细解读税收政策,为厘清争议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这样吧,一方负责办理解押手续、另一方将税费提存到法院账户。”针对协议中对税费承担约定不明确、且彼此不信任,担心税费无法到位的问题,蔡燕萍提出的建议,给双方不安的心搭了个“过桥梯”。
此时,双方当事人已经没有了最开始的剑拔弩张,调解室里的氛围也松弛下来了。
调解团队随即抛出完整的“三联动”方案:税务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出具《分期缴税确认函》,免除滞纳金;镇政府协助沟通不动产登记中心,30天办结过户手续;法院督促款项提存进展和交付事宜。
在众人的努力下,双方逐步达成共识,签订了和解协议。
“一纸协议”激活三重效益
十年恩怨,一日化解,多方共赢。
和解协议签订后,蔡燕萍多次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督促协议的履行情况,并参与执行案件的协调。
环保公司终于顺利取得土地证,扩建项目抢回施工期,逐渐投产收益;科技公司500万元合同尾款到账,化解银行贷款债务危机。企业重生,此则第一重效益。
317万元税费缴入国库,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治理增效,此则第二重效益。
一起信访隐患终于化解。积案清零,此则第三重效益。
两家企业从“对簿公堂”转向“携手履约”,生动诠释了法治护航民营经济的“晋江实践”。
数据显示,自司法解纷服务站设立以来,磁灶法庭法官共指导基层治理中心成功调处化解4263起矛盾纠纷,化解率高达95%。磁灶镇因此被泉州市授予“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体化运行创新案例”,被评为“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镇”。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为法院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晋江法院院长洪志强表示。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策划:何江 张伟刚 刘曼 柳杰
记者:柳杰 | 通讯员:杨燕萍 王宛瑜
制图:白榕
编辑:王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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