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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倡议发起,与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同签署《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执行委托协议》,并联合渝滇两地15家单位,联合发布携手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倡议书,在“长江第一湾”石鼓码头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为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非法捕捞,跨域销售国家二级保护鱼类破坏长江生态
2024年,被告人秦某、胡某等七人共谋非法捕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圆口铜鱼。胡某等人前往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境内金沙江水域实施捕捞作业,累计捕获野生圆口铜鱼291.7斤,后通过冷链运输至四川省攀枝花市,由秦某负责收购并转运至重庆市销售。经专业机构评估,该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害价值达69万余元,严重破坏长江上游生态系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秦某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等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三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秦某等七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69万余元及鉴定费用2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秦某等七人已缴纳首期生态损害赔偿金11万元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商一致,该笔资金将通过生态修复司法协作机制定向移交损害发生地,专项用于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渝滇联动,创新受损生态环境“异地修复+协同治理”
同饮一江水,共担千秋责。在位于金沙江畔的“长江第一湾”石鼓码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院长符虎、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郑贤辉共同签署《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执行委托协议》,标志着渝滇两地生态修复司法协作实现从“个案联动”向“机制共建”的重大跨越。
协议明确,双方将共建跨域修复资金共管机制、异地修复执行联动机制、修复效果联合评估机制等司法协作机制,全力打破地域壁垒,创新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异地修复+协同治理”工作模式。
同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环境资源法庭、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丽江市农业农村局、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等渝滇两省(市)15家单位共同制发《护航长江绿 共筑生态屏——携手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的联合倡议书,立足生态文明建设全局高度,以法治化思维凝聚流域治理共识,为构建跨区域协同、全要素覆盖、多主体参与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新格局”注入法治动能。
增殖放流,从“生态破坏者”到“修复参与者”的转变
在随后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中,代表委员、学校师生、公证员、公益诉讼被告及两省(市)法检及农业农村委等15家机关单位100余人齐聚金沙江畔,共同参与、见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金沙鲈鲤、细鳞裂腹鱼等3万尾鱼苗放流入江。
“当时觉得,只要偷偷摸摸把鱼运到重庆,脱手之后就万事大吉,根本没考虑对长江生态的影响,直到公安局找上门来,看到《生态损害评估报告》,我才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某某悔恨不已,“我自己破坏的生态环境,就只能自己想方设法弥补回来”。随后,他亲手将300尾细鳞裂腹鱼苗放入江中。从“生态破坏者”到“修复参与者”,吕某某的转变,正是司法教育功能的体现。
现场农业专家指出,增殖放流作为修复水生生态、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在科学规划与精准实施的基础上,结合后续专业监测评估,能有效提升金沙江流域渔业资源再生能力,推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活动现场,两地法院还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站”,通过宣传展板展示、宣传手册发放、典型案例解读、法律咨询服务等多元形式,由渝北区法院环资庭法官以案释法,玉龙县法院纳西语法官实时翻译,向当地少数民族渔民、居民、师生等群众普及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法治氛围。
长江安澜,法治护航。此次“司法协作+生态修复+法治宣传” 的创新实践,是渝滇两地法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江全流域一体化保护、加强流域内区域司法协作的生动司法样本,也是深化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司法协作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渝滇两地法检、行政机关服务国家战略、坚决筑牢长江生态屏障的责任担当。未来,双方将进一步探索长江流域“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修复协作”全链条保护体系,携手为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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