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环资案件庭审观摩暨增殖放流活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后,该院首起公开开庭、当庭宣判的黄河非法捕捞水产品类刑事案件。
2022年5月29日,在黄河流域禁渔期、禁渔区内,被告人曹某某利用驾车至高青县黄河岸边游玩之际,持自制电鱼工具在黄河干流堰里贾控导工程9-10坝之间,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黄河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8.72斤,造成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人民币2086.26元。被告人于同日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刑罚。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作业。
经过释法明理,曹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庭前已经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高青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和解协议,依法缴纳增殖放流修复生态资源所需费用,同时,自愿向法庭申请通过放养鱼苗等措施履行增殖放流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同时,庭审结束后,高青县法院联合高青县检察院,在淄博中院和高青县河务、水产等部门的指导下,购买鱼苗两万余尾用于增殖放流,被告人自愿购买的鱼苗一并予以投放,由法院执行局具体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董丹华受邀参加活动,她表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人性化宣判和增殖放流活动,是坚决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举措,案件兼顾‘打击与修复’,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与教育作用。”
法官后语:
禁渔制度对黄河流域沿岸生态保护及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对渔业资源的恢复、发展和生态保护具有重要价值。高青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更好地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实现刑事司法惩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施增殖放流的环境修复司法举措,既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又有助于修复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实现了保障黄河母亲河生机永续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