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毒法及《戒毒条例》《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等法律规范中使用了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两种表述方式。禁毒法中“吸毒人员”一词出现了6次,“吸毒成瘾人员”一词出现了5次。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从该条文看,吸毒人员似乎是吸毒成瘾人员的上位概念,吸毒成瘾人员属于吸毒人员中的特殊群体。要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吸毒人员和吸毒成瘾人员的相关规定,就要准确区分吸毒和吸毒成瘾。
二者认定标准不同
吸毒和吸毒成瘾具有因果关系,前者是行为,后者是此行为造成的后果和状态。吸毒指采用吸食、注射等方式使用毒品。毒品具备成瘾性,但有吸毒行为并非一定成瘾。只有反复使用毒品,造成依赖,并经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检测认定,才属于吸毒成瘾。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确定有无吸毒行为或吸毒成瘾,需要进行吸毒检测或成瘾认定。目前,吸毒检测和吸毒成瘾认定都是公安机关的职权,属于一种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检测或认定行为就需要具有合法性,要严格遵守《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0年1月1日实施,2017年1月1日修订施行)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4月1日实施,2017年4月1日修订施行)这两个规章。同时,检测或认定行为也具有可诉性,可以用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方式救济。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又把吸毒成瘾的认定分为吸毒成瘾和吸毒成瘾严重两个档次,分别责令其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两种不同的戒毒措施。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是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是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是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是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是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是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是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标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关于吸毒成瘾的上述认定标准,主要是供公安机关作为执法的标准,并非医学标准。医学成瘾标准更加严格。因医学标准和法律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实践中采取了一定的平衡。“认定”不是“诊断”,如果要求公安机关以医学的标准来进行认定,或者要求由戒毒医疗机构来承担全部成瘾认定工作,都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者法律评价不同
法律规范对吸毒和吸毒成瘾的评价不同。针对吸毒行为主要立足“防”,针对吸毒成瘾主要立足“治”。从吸毒行为角度,吸毒人员是违法者;从吸毒成瘾角度,吸毒成瘾人员是病人、受害者。
吸毒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按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接受罚款、拘留等治安行政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吸毒成瘾是一种复发性的脑病,按照禁毒法及《戒毒条例》的要求,应当予以戒治。我国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自愿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戒毒。
区分具有积极意义
禁毒法及《戒毒条例》明确对吸毒人员的相关权利进行保障,并不是对吸毒行为的鼓励、纵容。法律对吸毒和吸毒成瘾的区分体现了全环节服务管理吸毒人员体系所强调的人文关怀、科学戒毒,不断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精神,同时也有利于消除社会误解和歧视。
禁毒法对吸毒人员和吸毒成瘾人员的权利保障有一系列规定。例如前述禁毒法第三十一条不仅确立对吸毒人员帮助、教育、挽救三大原则,而且明确了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义务和对吸毒成瘾认定要依法进行。
禁毒法及《戒毒条例》重视对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制度保障。戒毒的成败就是看戒毒人员能否重返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戒毒人员就可能因为自身能力不足或者社会不接纳等原因而难以开始新的生活,很容易复吸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对戒毒人员歧视并给予其生活保障:“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障吸毒成瘾人员回归社会获得就业机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除此以外,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还有一些涉及权利保障的规定。例如,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救济程序:“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戒毒条例》第十八、三十九和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社区戒毒期间,要对戒毒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在社区康复期间,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也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图文编辑:宋米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