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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零容忍”惩治财务造假——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2024-08-12 11:57  浏览:844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速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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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记者 常翔宇


妥善审理财务造假案件,关乎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守法治和诚信底线,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据了解,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等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

“追首恶”“打帮凶”并举

精准打击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前提。保荐人、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运行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但实践中,部分证券服务机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存在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等问题。

“人民法院贯彻‘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比例连带赔偿责任,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此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亿余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编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投资者以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其交易该公司股票受到损失,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履职尽责为由,提起诉讼。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该案,认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编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某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充分勤勉尽责,存在过错。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中对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关联交易的业务,未予重点关注,对此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亦未结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亦存在过错。遂判决昌某股份公司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大某会计师事务所、东某证券分别在10%和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挂牌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为挂牌公司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部人’了解挂牌公司真实财务情况的途径不同,因此,上述主体对挂牌公司欺诈造假等行为的主观过错存在差别。”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表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挂牌公司就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比例连带责任,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落实“零容忍”要求,又彰显了人民法院在认定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时坚持“过责相当”,精准追责,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刑民行”三管齐下

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迅速兴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抢占市场、抢夺资源,对被审计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财务法律风险选择视而不见,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为部分企业财务造假提供便利。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突出了对财务造假行为的立体追责体系。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方式并重,形成了全方位的打击网络。“案例三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终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民事责任侧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侧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关市场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

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告人陈某亮(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实际控制、经营,被告人徐某国挂名执行合伙人,被告人何某正任注册会计师并领取薪酬。2015年至2017年,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在未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进行审计审核的情况下,采取由陈某亮自行制作并代徐某国签名、仿冒注册会计师签名,或者徐某国、何某正在空白报告上签名后由陈某亮再套打盖章的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获取非法利益。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上述方式,先后为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2014年度和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陈某亮从中收取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上述公司利用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向银行骗取贷款,逾期未还金额高达4.9亿余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承担专项经济项目审计、银行贷款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亮作为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者,以事务所名义低价承揽涉案审计业务,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实际审计核实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徐某国、何某正配合对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所得利益归属于事务所,体现单位意志、符合单位利益,系单位行为。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致使授信银行作出错误判断,授予贷款企业与真实经营状况不符的授信额度并发放贷款,导致巨额贷款逾期无法收回,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陈某亮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国、何某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据此,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加强对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公平有序经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零容忍”态度

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资产评估在服务资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客观真实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市场交易的重要依据,可以促进市场资源配置发挥引导作用,关系交易的公平性和相关市场主体的直接利益。但是,资产评估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评估程序缺失、借用评估专业资质等问题,甚至出现委托人严重干预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违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财会监督工作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2020年,某市国投公司因子公司的融资问题,需由政府征收某大厦作为担保。2020年10月,该国投公司工作人员曾某溶(上述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涉案大厦的评估事务。于是,曾某溶找到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莆田分公司负责人林某钦。林某钦随即安排评估人员戴某泉进行初评。涉案大厦经过初评的价格为6000余万元,但曾某溶要求将评估价格调高至8000万元以上。经协商,双方确定评估价格不超过8000万元。该项评估由林某钦所属公司的总公司即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承接。

2020年10月28日,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参与该项评估竞标并中标。中标后,林某钦将该项评估工作交给被告人林某国。林某国多次按照曾某溶、林某钦的要求,指示戴某泉通过编造数据将评估价格调高。之后,戴某泉作出了市场价格为7882.1万元的评估报告,并由林某国提交至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审核。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经审核后发现,该评估价格偏高。在此情况下,林某国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协调。最终,该公司在未核实数据材料、未实地勘验的情况下,仍使用2名挂靠评估师资质,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市场价格为7882.1万元的评估报告。2021年1月12日,某市政府依据上述评估报告对大厦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总价为7825万元。该款项已被用于偿还融资、借款本息等。经某市发改委鉴定,上述大厦以2020年10月10日为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3840.4155万元。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造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林某国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知实际勘察评估的价格,仍伙同他人编造数据、参考虚假实例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据此,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为满足委托人高额评估结果诉求,在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情况下,借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违规出具虚增价值的评估报告,导致评估标的物过度溢价,造成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阐释该案典型意义时表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违规出具虚假报告意见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对财会监督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司法护航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财务造假案件审判质量,扎实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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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48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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